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建管、建发)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基桩工程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检测工作质量,现将《合肥市基桩质量检测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我站。
附件:《合肥市基桩质量检测实施细则》(试行)《基桩检测报告格式》
合肥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合肥市基桩质量检测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了确保基桩工程质量,给设计和工程分部施工验收提供可靠数据,现依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等,结合我市的实际现状,制定《合肥市基桩质量检测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合肥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市政工程的基桩质量检测。
1.3 基桩质量检测工作应遵循安全适用、技术先进、操作规范、数据准确、评价正确的原则。
1.4 从事基桩质量检测工作的机构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基基础质量检测资质证书及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检测机构需配备不低于500吨的配重及相适应的堆载试验平台;从事基桩质量检测工作的技术人员必须经安徽省住建厅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测机构内兼职;外地进肥的基桩质量检测机构必须取得安徽省住建厅和合肥市建委的备案许可。
1.5 基桩质量检测使用的检测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应符合《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的规定,所用计量器具应经检定合格在有效期内使用,静载反力装置必须具备强度和变形验算书,实际加载不得超过其极限强度的80%。
1.6 《细则》中的“基桩质量”是指《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中的主控项目“桩体质量(桩身完整性)”和“承载力(桩身承载力)”。
第二章 基本规定
2.1 基桩质量的检测方法包括检测桩身完整性的低应变法、高应变法、钻芯法和声波透射法,检测承载力的静载试验、高应变法。静载试验又分为竖向抗压试验、水平试验和竖向抗拔试验。基桩检测方法应根据桩基设计等级、基桩特点、方法适应性,按《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表3.1.2检测目的合理选择,必要时应采用两种或多种检测方法。
2.2 基桩质量检测应严格执行现行《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中的各强制性条文规定。
2.3 桩身完整性检测的结果评价,应依据各种具体方法的实测数据和特征,结合勘察、设计和施工等资料综合分析,桩身完整性分类应符合《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表3.5.1的原则,
2.4 承载力检测的结果评价,应符合设计所采用的规范要求。设计所采用的规范要求不明确时,应符合现行《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的要求。
2.5 检测工作程序应按现行《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图3.2.1(检测程序框图)进行。
2.6 调查、资料收集阶段宜包括下列内容:
1) 收集被检测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资料、桩基设计图纸、施工记录;了解施工工艺和施工中出现的异常情况;
2) 进一步明确委托方的具体要求;
3) 检测项目现场实施的可行性。
2.7 基桩检测应根据调查结果、检测目的,选择检测方法,制定检测方案。检测方案宜包含以下内容:工程及地质概况、基桩参数和设计要求、施工工艺、检测方法和数量、受检桩选取原则、检测周期以及所需的机械或人工配合。检测机构在签订检测合同后,开展现场检测工作前,应将检测技术方案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2.8 检测开始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低应变法或声波透射法检测时,受检桩混凝土强度至少达到设计强度的70%,且不小于15MPa;
2) 当采用钻芯法检测时,受检桩的混凝土龄期达到28d或同条件养护的预留试块强度达到设计强度;
3) 承载力检测前的休止时间除应达到本条第2款规定的桩身混凝土强度外,当无成熟的地区经验时,尚不应少于《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表3.2.6规定的时间。
2.9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或当设计有要求时,施工前应进行试验桩检测并确定单桩极限承载力:
1) 设计等级为甲级的桩基;
2) 无相关试桩资料可参照的乙级桩基;
3) 地质条件复杂、基桩施工质量可靠性低;
4) 本地区采用的新桩型或新工艺。
试桩的桩型尺寸、成桩工艺和质量控制标准应与工程桩一致。
2.10 验收检测的受检桩选择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质量有疑问的桩;
2) 设计方认为重要的桩;
3) 局部地质条件出现异常的桩;
4) 施工工艺不同的桩;
5) 承载力验收检测时适量选择完整性检测中判定的Ⅲ类桩;
6) 除上述规定外,同类型桩宜均匀随机分布。
2.11 工程桩承载力检测结果的评价,应给出每根受检桩的承载力检测值,并据此给出单位工程同一条件下的单桩承载力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的结论。
2.12 工程桩宜先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再进行承载力检测。当基础埋深较大时,桩身完整性检测应在基坑开挖至基底标高后进行。
第三章 检测方法
3.1 静载试验
3.1.1 静载试验的目的是确定基桩承载力,为工程提供设计依据的静载试验应加载至出现极限荷载或预定最大加载量 (预定最大加载量由设计单位会同建设单位确定),为工程提供验收依据的静载试验应加载至不少于设计要求的承载力特征值的2倍或受检桩受压(拔、推)进入极限状态。
3.1.2 为工程提供设计依据的竖向抗压静载试验的加载方法应采用慢速维持荷载法。为工程提供验收依据的竖向抗压静载试验,当有成熟的地区经验时也可采用快速维持荷载法,每级荷载维持时间不应小于1小时,是否延长维持荷载时间应根据桩顶沉降收敛情况确定。静载试验维持荷载的精度不大于每级加载增量的±15%。
3.1.3 静载试验仪器、设备、试验反力装置的安装除必须满足《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第4.2.1-4.2.5款的规定外,还必须符合:
1) 检测用计量类仪器设备应在检定或校准周期的有效期内;
2) 严禁采用静力压桩机或类似的打桩机架作为竖向抗压试验的反力平台装置。
3) 严禁使用伞状堆载平台作为竖向抗压试验的反力平台装置。
4) 采用堆载平台堆重物提供抗压静载试验的试验反力时,堆载重物应使用具有固定几何尺寸的配重块,不得使用散土进行配重;最大试验荷载在500吨以下时可采用袋装黄沙作为配重。
3.1.4 荷载测量可用放置在千斤顶上的荷重传感器直接测定;或采用并联于千斤顶油路的压力表或压力传感器测定油压,根据千斤顶率定曲线换算荷载。荷重传感器、压力传感器或压力表的准确度等级应优于或等于0.5级。试验用压力表、油泵、油管在最大加载时的压力不应超过规定工作压力的80%。
3.1.5 人工挖孔桩可依据《桩承载力自平衡法深层平板载荷测试技术规程》(DB34/T 648-2006)对桩端持力层阻力特征值进行检测;水下混凝土灌注工程桩、钻(冲)桩、旋挖桩等桩型严禁套用《桩承载力自平衡法深层平板载荷测试技术规程》(DB34/T 648-2006)进行检测,钻(冲)桩、旋挖桩等工程桩不应采用桩身中部埋设荷载箱的方法进行承载力检测,不再作为工程桩使用的试验桩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桩身中部埋设荷载箱的方法检测承载力,荷载箱的相关要求参照《桩承载力自平衡法深层平板载荷测试技术规程》,荷载箱下端承压板的面积应与受检桩的桩身直径相匹配。
3.1.6 静载试验数据应实时上传,接受远程监控。
3.2 高应变检测
3.2.1 本方法适用于检测基桩的竖向抗压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监测预制桩打入时的桩身应力和锤击能量传递比,为沉桩工艺参数及桩长选择提供依据。
3.2.2 进行灌注桩的竖向抗压承载力检测时,应具有现场实测经验和本地区相近条件下的可靠对比验证资料,不得随意替代基桩静载荷试验进行承载力验收检测。承载力检测时应实测桩的贯入度,单击贯入度宜在2~6mm之间。
3.2.3 对于大直径扩底桩和预估Q-s曲线具有缓变型特征的大直径灌注桩,不宜采用本方法进行竖向抗压承载力检测。
3.2.4 进行高应变承载力检测时,锤的重量应大于预估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特征值的2.0%~3.0%,混凝土桩的桩径大于600mm或桩长大于30m时取高值。
3.2.5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高应变锤击信号不得作为承载力分析计算的依据:
1) 传感器安装处混凝土开裂或出现严重塑性变形使力曲线最终未归零;
2) 严重锤击偏心,两侧力信号幅值相差超过1倍;
3) 四通道测试数据不全。
3.2.6 高应变实测的力和速度信号第一峰起始比例失调时,不得进行比例调整。
3.2.7 不得采用高应变法检测桩身质量出现明显缺陷、桩身截面多变、局部扩颈扩底或经处理后的混凝土灌注或预制桩的承载力。
3.3 低应变检测
3.3.1 低应变法可以检测混凝土桩的桩身完整性,判定桩身缺陷的程度和位置。
3.3.2 低应变检测应综合地质条件、设计要求、施工工艺等因素按《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表8.4.3对桩身完整性判定。
3.3.3 信号采集和筛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据桩径大小,桩心对称布置2~4个安装传感器的检测点:实心桩的激振点应选择在桩中心,检测点宜在距桩中心2/3半径处;空心桩的激振点和检测点宜为桩壁厚的1/2处,激振点和检测点与桩中心连线形成的夹角宜为90°;
2) 桩径较大或桩上部横截面尺寸不规则时,除按上款在规定的激振点和检测点位置采集信号外,尚应根据实测信号特征,适当改变激振点和检测点的位置采集信号;
3) 同检测点及多次实测时域信号一致性较差,应分析原因,增加检测点数量;
4) 检查判断实测信号反映的桩身完整性情况,据此决定是否需要进一步增加检测点数量或变换激振点和检测点位置;
5) 信号不应失真和产生零漂,信号幅值不应超过测量系统的量程;
6) 每个检测点记录的有效信号数不宜少于3个。
3.3.4 本方法的有效检测桩长范围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
3.3.5 本方法不宜检测设计桩身截面不规则的桩和异型桩。
3.3.6 不宜采用本方法检测水泥土搅拌桩和其他桩身强度小于C15的地基处理方法的桩型的桩身质量。
3.4 钻芯法
3.4.1 本方法适用于检测混凝土灌注桩的桩长、桩身混凝土强度、桩底沉渣厚度和桩身完整性,判定或鉴别桩端持力层岩土性状。
3.4.2 基桩钻芯检测应采用单动双管钻具钻取芯样。
3.4.3 钻机设备安装必须周正、稳固、底座水平。应确保钻机在钻芯过程中不发生倾斜、移位,钻芯孔垂直度偏差≤0.5%。
3.4.4 每根受检桩的钻芯孔数和钻孔位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桩径小于1.2m的钻1孔,桩径为1.2~1.6m的桩钻2孔,桩径大于1.6m的桩钻3孔;
2) 当钻芯孔为一个时,宜在距桩中心10~15cm的位置开孔;当钻芯孔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时,开孔位置宜在距桩中心(0.15~0.25)D内均匀对称布置;
3) 对桩端持力层的钻探,每根受检桩不应少于一孔,且钻探深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4) 当选择钻芯法对桩长、桩底沉渣、桩端持力层进行验证检测时,受检桩的钻芯孔数宜为1孔。
3.4.5 成桩质量评价应按单根受检桩进行。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判定该受检桩不满足设计要求:
1) 桩身完整性类别为Ⅳ类;
2) 混凝土芯样试件抗压强度代表值小于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
3) 桩长、桩底沉渣厚度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
4) 桩底持力层岩土性状(强度)或厚度未达到设计或规范要求。
3.4.6 桩端持力层性状应根据芯样特征、岩石芯样单轴抗压强度试验、动力触探或标准贯入试验结果,综合判定桩端持力层岩土性状。
3.4.7 芯样混凝土强度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按《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GB/T50081-2002)检测。
3.4.8 钻芯孔偏出桩外时,仅对钻取芯样部分进行评价。
3.4.9 受检桩桩径不宜小于800mm、长径比不宜大于30。
3.4.10 钻芯结束后,应对芯样和钻探标示牌的全貌进行拍照。
3.5 声波透射法
3.5.1 声波透射法适用于混凝土灌注桩的桩身完整性检测,判定桩身缺陷的位置、范围和程度。
3.5.2 为使同一桩各检测剖面的结果具有可比性,便于综合判定,对同一桩的各检测剖面,声波发射电压和仪器设置参数应保持不变。
3.5.3 声测管应沿钢筋笼内侧呈对称形状布置,声测管埋设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D≤800mm,不少于2根管;
2) 800mm<D≤1500mm,不少于3根管;
3) D>1500mm,不少于4根管。
当桩径D大于2500mm时宜增加预埋声测管数量。
3.5.4 在桩身质量可疑的声测线附近,应采用增加声测线或采用扇形扫测、交叉斜测、CT影像技术等方式进行复测和加密测试,进一步确定缺陷的位置和空间分布范围。采用扇形扫测时,两个换能器中点连线的水平夹角不应大于40°。
3.5.5 当采用信号主频值作为辅助异常声测线判据时,主频-深度曲线上主频值明显降低的声测线可判定为异常。
3.5.6 当采用接收信号的能量作为辅助异常声测线判据时,能量-深度曲线上接收信号能量明显降低可判定为异常。
3.5.7 声测管应固定且相互平行,因声测管严重倾斜扭曲,而不能对测距进行有效修正时,不应提供声波透射法检测结果。
3.5.8 按《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表10.4.7对桩身完整性判定。
第四章 检测方法选择和检测数量
4.1 施工前试验桩检测,应依据设计确定的基桩受力状态采用相对应的静载试验方法确定单桩极限承载力;检测数量在同一条件下不应少于3根,且不宜少于预计总桩数的1%;当预计工程桩总数在50根以内时,不应少于2根。
4.2 打入式预制桩有下列要求之一时,应采用高应变法进行试打桩的打桩过程监测:
1) 控制打桩过程中的桩身应力;
2) 选择沉桩设备和确定工艺参数;
3) 选择桩端持力层。
在相同施工工艺和相近地质条件下,试打桩数量不应少于3根。
4.3 桩身完整性检测方法的选择应符合《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第3.1.2条的规定,当一种方法不能全面评判基桩完整性时,应采用两种或多种检测方法,检测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承台检测桩数不得少于1根;
2) 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较低的灌注桩,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30%,且不得少于20根;其他桩基工程的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20%,且不得少于10根;
3) 大直径嵌岩灌注桩或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大直径灌注桩,应在上述两款规定的检测桩数范围内选取部分受检桩,采用声波透射法或钻芯法进行检测,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
4) 当符合《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第3.3.3条第1~4款规定的桩数较多,或为了全面了解整个工程基桩的桩身完整性情况时,应适当增加检测数量。
4.4 对单位工程内且在同一条件下的工程桩,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采用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进行承载力验收检测:
1) 设计等级为甲级的桩基;
2) 施工前未按《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第3.3.1条进行单桩静载试验的工程;
3) 施工前进行了单桩静载试验,但施工过程变更了工艺参数或施工质量出现异常情况;
4) 地质条件复杂、桩施工质量可靠性低;
5) 本地区采用的新桩型或新工艺;
6) 挤土群桩施工产生挤土效应。
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少于3根;当总桩数在50根以内时,不应少于2根。
4.5 对《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第3.3.5条规定条件外的工程桩,单桩承载力验收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单桩静载试验时,检测数量宜按《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第3.3.5条规定执行。
2) 预制桩和满足高应变法适用范围的灌注桩,可采用高应变法检测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检测数量不宜少于总桩数的5%,且不得少于5根。
4.6 当有本地区相近条件的对比验证资料时,高应变法也可作为《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第3.3.5条规定条件下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验收检测的补充,检测数量不宜少于总桩数的5%,且不得少于5根。
4.7 对于端承型大直径灌注桩,当受设备或现场条件限制无法检测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时,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持力层核验:
1) 采用钻芯法测定桩底沉渣厚度并钻取桩端持力层岩土芯样检验桩端持力层,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应少于10根;
2) 采用深层平板载荷试验,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
4.8 对抗拔或水平力有设计要求的桩基工程,单桩承载力验收检测应采用单桩竖向抗拔或单桩水平静载试验,检测数量应符合《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第3.3.5条的规定。
第五章 验证检测与扩大检测
5.1 验证检测
5.1.1 对于静载试验结果有争议时,应查明原因。在被检桩的桩身完整且没有改变承载模式时,可重新试验。必要时,可增加试验数量。
5.1.2 对于高应变法提供的单桩竖向承载力有争议或高应变法检测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用静载法验证,并以静载试验结果为准:
1) 桩身存在缺陷,无法判定竖向承载力;
2) 单击贯入度大,桩底同向反射强烈且反射峰较宽,侧阻力波、端阻力波均反射弱,波形反映竖向承载性状与地质资料明显不符。
5.1.3 对于嵌岩桩,通过高应变检测发现桩底同向反射强烈、且在时间2L/C后无明显端阻力反射的情况,可采用钻芯法校核桩端持力性状。
5.1.4 对于低应变检测结果有争议时或通过低应变检测发现对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静载法、钻芯法、高应变法、开挖等适宜的方法进行验证:
1) 不能明确完整性类别的桩或能确定的Ⅲ类桩;
2) 桩身截面阻抗变化幅度较大;
3) 桩身存在明显缺陷或预制桩接头处存在明显裂隙(接头脱开),且不宜评价缺陷(接头)以下的桩身质量时。
5.1.5 对于声波透射法检测结果有争议时,可重新检测。必要时,可在同一桩身中用钻芯法验证。
5.2 扩大检测
5.2.1 当基桩工程的承载力、成桩质量未达到设计要求或建设(监理)、勘察、设计单位认为必要时,应扩大检测。扩大检测的方法和数量由建设(监理)单位会同勘察、设计、施工及检测等有关单位共同确定, 并形成文档。
5.2.2 扩大的承载力检测数量不应少于前一批检测数量。扩大检测的结果应单独评定,若扩大检测的承载力结果仍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应由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5.2.3 低应变法检测桩身完整性所发现的Ⅲ、Ⅳ类桩之和大于被检桩数的20%时,应加倍检测,直至全部工程桩检测。
5.2.4 声波透射法和钻芯法检测桩身完整性所发现的Ⅲ、Ⅳ类桩之和大于被检桩数的20%时,可增加钻芯法检验,增加的数量不应少于5根。
第六章 基桩检测结果的评价与处理
6.1 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检测
1) 进行单桩承载力静载验收检测,如其检测结果的极差不超过其平均值的30%,可取其平均值为单桩承载力,如其极差超过其平均值的30%,宜增加一倍的静载试验数量进行检测,其扩大检测方案应经设计单位认可;对桩数为三根以下的柱下承台,取最小值为其承台承载力。
2) 采用高应变法进行单桩承载力验收检测时,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的评价方法同静载检测;
3) 对桩身完整性检测中发现的Ⅲ、Ⅳ类桩,如希望继续使用该类桩,应采用静载试验对该类桩全数进行承载力检测,
6.2 桩身完整性检测
当采用低应变法、高应变法和声波透射法抽检桩身完整性所发现的Ⅲ、Ⅳ类桩之和大于抽检桩数的20%时,宜采用原检测方法(声波透射法改用钻芯法),在未检桩中继续加倍抽测。桩身浅部缺陷应开挖验证。其检测方案应经设计单位认可。
6.3 承载力达不到设计要求及桩身质量检测发现的Ⅲ、Ⅳ类桩,应请设计单位拿出处理意见(方案)。
第七章 检测报告
7.1 检测报告应内容全面、数据真实、结论准确、用词规范,报告内容分为通用部分和专项部分。
7.2 书写格式:报告字体统一为宋体小四、行间距为18磅、英文字体统一为THE NEW TIMES、表格与文字部分间隔0.5磅。
7.3 检测报告中专项部分宜参照合肥市基桩检测报告统一格式。
7.4 检测报告中通用部分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委托方名称,建设、监理、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名称,基础形式,设计要求,检测目的,检测依据,检测数量,检测日期;
2) 地质条件描述,包括土层分布及主要物理力学指标;
3) 受检桩(点)的桩位图、桩型、尺寸、编号、桩顶标高和相关施工记录;
4) 检测方法,检测仪器设备,检测过程叙述;
5) 受检桩的检测数据,实测与计算分析曲线,表格和汇总结果;
6) 与检测内容相适应的检测结论;
7) 检测中异常情况的说明;
8) 检测机构认为有必要说明的问题;
9) 主检、审核、批准人员(技术负责人)签名,加盖检测机构报告专用章(包括骑缝章)、计量认证章(CMA章)和专项检测资质章。
7.5 基桩检测档案由检测单位自行管理。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检测合同、检测方案、使用的计量器具检定书、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副本,档案的目录、页码应清晰完整,档案应长期保存。
第八章 附 则
8.1 《细则》中规定条款应严格执行,对于违反《细则》规定的检测行为,我站将严肃处理并上报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8.2 《细则》由合肥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解释。
8.3 除执行本《细则》规定外,仍需执行国家、地方及行业有关法律法规。
8.4 《细则》自颁发之日起试行,各县区酌情参照执行,试行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