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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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业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1-03-03


为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保证学校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质量,激励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提高教育水平、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从而进一步推动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办学质量。根据国务院、教育部《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1、以学科建设为龙头,以人才培养为重点,以提升水平为目标,根据学科建设与学校发展的需要,结合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现状,引导教师进行高水平的科学研究、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产出高水平的研究成果。由“重数量积累”向“高质量、高水平”过渡。

2、强化岗位聘任,破除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根据需要合理设岗,根据岗位聘任条件,完善聘任工作,推进各类专业技术职务实施聘任制。

3、规范评聘程序,完善评审标准,提高评审质量。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要充分发挥“教授治学”作用,将评聘的重点放在选拔学术骨干和学术带头人上,鼓励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脱颖而出,建设精干、高效、创新、开放的教学、科研和管理队伍。

二、评聘条件

(一) 基本申报条件

1、申报人员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职业道德和团结协作精神,热爱教育事业,努力钻研业务,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能够严于律己,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2、申报人员在任职期间,能够认真地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参与学校的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等活动,近5年年度考核称职且任期考核称职。

3、学历、资历

(1) 初级职务:获得硕士学位、双学士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个月且经考核合格者,或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且经考核合格者可直接聘任。

(2) 中级职务:具有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者,或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且经考核合格者可直接聘任。

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且本科毕业后工作2年以上(专科3),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或本科毕业后担任初级职务4年以上者可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高教、科研系列中级职务应具有硕士学位。

(3) 副高级职务:获得博士学位后担任中级职务2年以上,或获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后担任中级职务5年以上者可申报副高级职务。申报高教、科研系列副高级职务应具有博士学位或为在读博士(公共外语、公共体育、艺术类教师暂应具有硕士学位)。大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者可申报非高教、科研系列副高级职务。

(4) 正高级职务:获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后担任副高级职务5年以上者可申报正高级职务。其中195811日以后出生的人员申报高教、科研、思政、高教管理系列正高级职务应具有博士学位(公共外语、公共体育、艺术类教师暂应为在读博士),申报科技推广型教授、工程系列提高待遇的高级工程师及学校无评审权的正高级职务暂应具有硕士学位。

(5) 从2011年度起,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允许破格申报。

4、外语

申报评聘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其外语条件见附件一。

5、计算机

申报评聘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其计算机条件见附件二。

6、社会活动

申报评聘高教、科研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任现职以来,必须担任过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班导师、组织员之一或指导学生课外科技创新、社会实践活动(须提供有关证书)

7、高校教师资格

申报评聘讲师、副教授、教授职务者均须取得高校教师资格。博士毕业生首聘讲师职务可不作要求。

8、教学质量

申报评聘副教授、教授职务者须通过教学质量考核。

9、三种经历

2011年度起,45岁以下申报评聘高教、科研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必须具有国()外留学访学进修、国内高水平大学(院、所)访学进修和国内大中型企()业单位挂职的“三种经历”之一。从2012年度起,所有申报高教、科研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必须具有“三种经历”之一。

(二) 基本业务条件

申报人员除满足基本申报条件外,还须在满足学校规定的基本业务条件的基础上择优评聘(具体基本业务条件见附件三、四、五、六、七)

基本业务条件属于必备条件,各学院()可结合本单位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等工作的需要,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但不得放宽基本业务条件。

三、评聘指标数

在每年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学校将根据各单位编制和岗位设置情况,并结合各单位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管理、服务等工作的需要,下达各类各级评聘岗位指标数。学院()评聘的副高职及以下人员不得突破下达的评聘岗位指标数,推荐的正高职人员也不得突破评聘岗位指标数加1或评聘岗位指标数的120%

四、评聘工作的组织

1、学校成立由校长担任组长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其职责是:

(1) 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政策的制定;

(2) 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领导和指导工作;

(3) 负责确定各单位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结构比例和岗位指标数;

(4) 审批拟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5) 审理评聘工作中的争议和申诉。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主任由人事处长兼任,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 负责组织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相关工作;

(2) 负责起草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文件和规章制度;

(3) 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调研、统计工作;

(4) 受理评聘工作中的争议和申诉。

2、学校组建由校长担任主任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我校有评审权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议、审定工作,及我校无评审权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推荐工作,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不少于17人。

学校组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分别负责需要由学校统一组织的非高教、科研系列副高级和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议、审定工作。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不少于17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不少于13人。

3、学校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按学科类别成立相应的学科评议组。学科评议组的专家一般由7-9人组成,负责对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进行评议,并向评审委员会提出推荐意见。

4、学院()组织学术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完成本院高教、科研、工程、实验系列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及正高职的推荐工作。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专家不少于11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专家不少于9人。对申报人数较少的学院,由学校组织统一评审。

5、各单位成立单位考评组,负责本单位申报人员的资格审查、考核、推荐排序工作。单位考评组由党政领导和专家组成,成员7-9(人数较少的单位成员数不少于5),必要时可聘请外单位专家参加。

6、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指定校内外相应学科专家,负责对拟引进的优秀人才进行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考评或已任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审查,结果报经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聘任。

五、评聘程序

1、全校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定于每年的11月份组织开展,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定于每年的34月份组织开展,拟申报高校教师系列教授、副教授职务的人员应根据自己的教学计划安排,由本人提前一年向教务处提出教学质量考核申请。教务处组织教学督导组成员对拟申报人员进行不少于3次的现场听课,根据督导组听课评价意见,综合学生测评、同行听课等其它教学测评情况,对申报人员的教学质量做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的评价。教学质量考核结果在两年内有效。实行教学质量考核一票否决制,教学质量考核未通过者不得申报。

2、在学校开展评聘工作时,申报人员向所在学院()或所在单位报名,填写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表(申请人应按基本业务条件如实填写,与基本业务条件无关的尽可能不要填写),提交成果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3、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须提交3()代表作,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须提交2()代表作,由学校组织校内外3名同行专家鉴定。鉴定通过方可参加下一程序的评审。鉴定结果在两年内有效。

4、各单位要严格核实、验证申报人的教学工作量、发表的论文、出版的专著、承担的科研项目和经费、获奖等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申报资格。其中教学、科研项目的名次由教务处、科研处统一审核。

5、各单位要公开展示申报人的材料,材料公示不少于三天,未经公示的材料不得送呈给评审组。

6、各单位考评组在征询校纪委(监察处)、科研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等职能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及德、能、勤、绩四个方面的考核,并提出推荐意见(含排序)

7、各学院(部)组织的学术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在上述6项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根据学校下达的评聘岗位指标数及申报人的学术水平、教学科研能力、任现职以来各年度的工作业绩和考核结果,结合本单位教学、科研及学科(专业)建设等工作的需要,择优评聘。

8、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须在各学科评议组进行答辩,由申报人陈述其在本学科领域的学术工作及业绩,并回答专家提出的问题。

9、校学科评议组参考单位意见,对申报正高职和非高教、科研系列副高职及以下人员的工作业绩及学术水平逐一评议,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符合条件的人选,并按综合条件排序;校各系列评审委员会在下达的指标内进一步评审并投票表决,得票超过三分之二者提交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10、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拟聘正高职及非高教、科研系列副高职及以下人员拟聘名单,审定学院()自行组织评聘的拟聘人员名单。

11、高级职务受聘者签订首聘期聘约。

12、公示无异议后发文聘任。

六、其它规定

1、学校评审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学院()组织的学术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单位考评组成员应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认可的专家组成。专家应熟悉有关文件及评聘政策,全面掌握评聘条件,详细审阅申报人员的材料,坦率地发表意见,公正公平地表决。若评聘工作涉及评审人员本人亲属的应主动声明并回避。评审会上的不同意见和未经批准的评审结果不得擅自向外透露。

2、各级评审委员会除主任以外,专家连续参加评审均不超过4次。专家每次调整人数不应少于上届人数的三分之一,同时为保证评审工作的连续性,调整人数亦不应多于上届人数的三分之二。

3、各学院()的评聘工作由院长(主任)全面负责。学院()领导班子应严格按照学校确定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评聘条件认真组织评聘和推荐工作,按照优化各学科专业技术人员结构的原则,按照教学、科研工作和学科、专业、基地(平台)建设的岗位需求,结合申报者的业绩和能力水平择优推荐和评聘。

4、新调入我校的专业技术人员,人事处需在调入前审查其原有任职资格,并根据审查结果,结合工作岗位需要,报请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5、申报者申报同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次数连续超过2次后应隔1年方可重新申报,凡于本办法下发前申报过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其申报次数均计为1次。

6、从2011年起,申报我校无评审权系列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须先参加当年上半年学校组织的有评审权系列的正高级职务评审工作,通过评审推荐后方可参加下半年省有关厅局组织的正高评审工作。其校内的基本业务条件由学校单独制订,文件另行下发。

7、从2011年度起,职员申报高教、管理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者,申报正高级须为五级职员;申报副高级须为六级职员或具有领导职务的七级职员;申报中级须为七级、八级职员。

8、实行师德考核一票否决制。凡弄虚作假、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学校将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永久取消其申报资格。发生一般教学事故者,当年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一年内发生两次一般教学事故者或一次较大教学事故者,两年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七、附则

本《办法》从2011年度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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